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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股票历史交易数据,光迅科技股票历史行情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10:31:10来源:投稿浏览:247次
[导读]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

2017年7月11日,中国证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7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毛浩、毕梅出具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毛浩、毕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6号),主要内容为:

“一、关联交易超额未经适当审批且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初预计金额为4.55亿元,实际发生金额7.85亿元,超出预计3.30亿元,超出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00亿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实际上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一是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形;二是2016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填写不完整,只登记了从事年报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项目组其他参与人员及事务所内核人员的信息;三是公司财务部每月初向控股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未填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毛浩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毕梅作为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负有直接责任。现要求毛浩、毕梅二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前往湖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二)深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1、2017年3月15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21号),主要内容为:

“2016年3月31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4月21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17年3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公告》称,2016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超出上述审议通过的额度,超出金额为32,993.49万元,你公司对新增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及第10.2.11条的规定。”

2、2017年7月21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2号),主要内容为:

“2015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日,公司以该笔资金购买了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公司披露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的情形。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漏报错报;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4.2条、第5.4.5条、第5.4.13条、第6.3.8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

1、针对公司关联交易超额未经适当审批且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公司已完善相关流程,建立与业务部门更密切的沟通机制,在每个季度末梳理当年已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年初的预计数进行对比,以便发现可能的超预计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针对公司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公司已组织财务部和董秘办的相关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相关规则并及时掌握相关规则的最新变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意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审批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规定统筹安排募集资金的项目投入及日常管理运用,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强审批复核,做到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建立资金使用和投资理财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公司制订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审批权限、实施流程、问责机制,以及资金使用的授权审批流程和权限作了详细规定。上述内控措施详细缜密且具有针对性,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在资金使用尤其是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再次出现不规范情形。

3、针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公司已对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责令董秘办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对未登记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补充登记。在后续工作中,董秘办负责及时跟踪、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时间严格要求按照实际时间登记。公司已组织公司高管、子公司负责人及董秘办工作人员学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从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使公司高管及子公司负责人了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加强部门之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董秘办与所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子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董秘办,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公告

为健全和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分配原则

公司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积极听取了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是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统筹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内,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及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21年-202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tiandingtougu.com/7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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