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上海沪港通交易(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除外)、香港沪港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和客户的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取得参与人的交易业务单位,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者,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和承诺;
(二)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港通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证券交易所承担沪港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承诺书、技术标准等要求的文本;
(八)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之间的上海沪港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说明;
(十)沪港通相关收费的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交易所参与者的沪港通交易指令,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港通交易宣布在本所交易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确认交易结果,接受交易回报,并将其发送给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参与者。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证券交易所沪港通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沪港通的非法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妥善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上海沪港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证券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签署沪港通业务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内地和香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和双方协议提出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其客户通过合同或其他安排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批准并要求其客户批准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免责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港通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收费方式和标准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导。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督促证券交易所参与者,要求其督促客户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披露沪港通的交易风险和违法违规风险。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向交易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上海沪港通业务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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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 投顾编号:A1150615030001
袁红军 投顾编号:A1150619060003
孙 腾 投顾编号:A1150615100001
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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